第二十一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
第二十二条 骨干坝的施工和所有淤地坝工程的监理必须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其中库容在100万方以上的骨干坝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第二十三条 淤地坝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进行。严禁对工程施工和监理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须按有关规定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监督员参加开标评标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