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在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责任,以及每座工程的质量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从组织、制度、方案、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认真执行初检、复检和终检的施工质量"三检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等部门的质量检查。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并严肃认真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机构,依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全面负责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责成责任单位加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责任单位执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淤地坝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对所建设的淤地坝质量负终身责任,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