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为科学评价淤地坝工程建设成效,为规划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开展淤地坝监测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监测工作以省(区)为单位编制监测实施方案,按拟开展监测的典型小流域坝系编制初步设计,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工作。
监测实施方案及初步设计应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乙级资质单位编制。
第五十四条 监测站点布设应与区域水文站、水土保持试验站等站点相结合,根据水土流失类型区和小流域坝系规模、水沙条件等合理确定。
第五十五条 监测机构和监测技术人员须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第五十六条 淤地坝监测内容主要有:
1、水沙监测:监测小流域水文气象、坡面与沟道耦合侵蚀动态、坝系水沙变化及淤积等情况。
2、坝体监测:包括坝体变形和渗流,主要有表面变形、裂缝接缝、岸坡位移、渗流量、渗流压力浸润线位置等。
3、效益监测:包括工程建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十七条 监测工作所需投资根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列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并在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以省(区)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监测单位应定期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单位报送经整理、分析、汇编的监测成果及评价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报送有关监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