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全市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段详细规划。
(三)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科学研究;参与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
(四)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城乡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行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三证”。指导、管理城乡规划设计、科研、测绘、档案和规划监察工作。
(五)依法对世界遗产地、国家和省级风景区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及保护街区实行规划管理。
(六)对全市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管理。
(七)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