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时,应按设计项目住 宅总建筑面积 5% 的标准作为建设项目公租房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纳入项目土地出让条件并由市国土部门写入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公租房的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 50-60 平方米,最大套型面积 不得突破 70 平方米。
(二)市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项目规划条件,将 配建公租房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进行公告。包括明确公租房的 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
(三)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时,应事先就配建房屋的面积、套数、户型、位置和其他要求,征询房产部门的意见。选择以费代建的,在核发项目《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将市房产局确认的公租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 金专户。未落实配建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四)建设主管部门对未落实配建要求的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允许开工建设。
(五)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建筑方案审定后,要迅速与土地竞买人就配建面积达成配建协议,并明确配建公租房的具体 坐落位置、户型、套数等内容。配建公租房的房源按栋和单元集 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公租房可分期按比例建设, 也可在第一期工程中配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应实 地核查项目配建情况。对未按要求配建的,应停止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手续;发现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应暂停 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证并通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补缴。
对商品房开发项目业主超出配建比例配建或自愿提供商品 房纳入政府公租房管理的,市房产局与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书 面协议,包括优惠政策、管理方式、合同期限、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义务权利。
三、公租房配建易地建设资金标准
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公租房易地建设的项目,其交纳的易地建设资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区域为主, 参考同期、同质量、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确定。
四、配建公租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公租房部分,各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配建的公租房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项目总建设成本。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业主超出配建比例配建或自愿提供商品房纳入政府公租房管理的除享受按比例配建公租房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支持:
1、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建设、经营的各 项税费政策参照公租房建设经营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出租所得 归产权人所有;
2、出售按《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五、房屋交接
项目竣工验收时,市规划部门应将配建公租房规划指标落实 情况作为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进行验收,对配建公租房未按“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要求建设的项目,作为未按规划条件实施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市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备案。配建 房屋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交接 手续,落实后期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并配合办理好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