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条例》。2019年11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该《条例》,并明确《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通过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推动共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
人人有责 人人参与
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体系
厘清政府职责。为解决政府与部门之间权责不清、部门之间职责交叉等问题,《条例》先重点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再原则规定其他职能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区分、细化政府和城市管理部门的不同职责。
发挥主体作用。为充分发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主体作用,解决“门前三包”制度虚化等问题,《条例》采取具体列举和原则兜底的方式对责任区及其责任人进行明确,并规定责任人具体义务和履行要求。
引导公众参与。《条例》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居民自治,支持居(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明确学校、新闻媒体等的责任。
突出重点 因情施策
着力解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突出问题
规范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为改善城市面貌,保护本市风貌色彩,《条例》就改变、维护建(构)筑物外立面提出要求,并严格管控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吊挂物体等行为。
重拳治理小广告。针对小广告这一屡禁不止的“老大难”问题,通过日常巡查、联合整治、通信运营商或者网络服务提供商依据服务协议采取措施、设立公共信息栏等疏堵结合的方式,建立治理长效机制。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就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制定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作出规定。
此外,还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出店占道经营、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车辆抛撒、张贴悬挂标语横幅等作出规定。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努力提升法规质量
《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为确保法规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科学审议修改。《条例(草案)》先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经2019年8月27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其间,通过公开法规草案,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评估会,外出学习等方式深入调研,充分听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及相关单位、乡镇(街办)、社区、行政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建议。
深入论证评估。据不完全统计,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各类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评估会等68场(次),参加对象90余家单位480余人(次),收集意见、建议851条。
《条例》的出台将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推进五大转型、实现五大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