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对建设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法检查范围内的重大案件或影响较大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落实处理结果;受理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案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发现并报告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中的问题;指导县(市)区建设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房地产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责任。
(三)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拟订全市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指导实施;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研究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热、排水、燃气、道路)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参与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
(六)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九)管理、指导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研究拟订住宅产业化相关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城乡住宅建设新技术、新产品认证、推广,并编制新产品、部品应用和落后产品、部品淘汰目录;负责组织实施住宅性能认定和国家A级住宅、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等评定和主要技术及产品应用;负责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
(十)组织编制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科技战略、产业政策措施;承担市城区规划的实施和科技战略、产业政策协调落实责任。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建设和住宅供应政策,组织拟订市城区住宅建设和住宅供应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有关房地产业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有关房地产业管理政策措施,并承担市城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责任;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市城区物业三级资质审批和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审核;拟订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监督管理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承担市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及棚户区改造的责任;监督管理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承担市城区拆迁管理责任和拆迁许可审批、拆迁承办单位资质核准、拆迁承办单位资质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承担市城区权属登记核准发证责任;监督管理全市房屋转让交易、抵押登记实施工作,负责市城区房屋转让、交易、抵押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承担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和发证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承担市城区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责任;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承担市城区中介机构资质资格的审核责任;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行业测绘工作,承担市城区房产测绘成果核准责任;承担市城区物业维修基金征收、管理和核准使用的责任;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组织拟订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四)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提出建议,指导各县(市)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预案的落实。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参加市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服务和保障。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人员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七)组织管理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制定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方案,协调利用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对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加强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组织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对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指导全市人防指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十九)管理全市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和资产,编制、审核人防经费预决算,对各县(市)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人防干部业务培训。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