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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0月7日,对《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养路费是我省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为了解决我省路桥建设和养护资金严重不足,加快路桥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是非常必要的。这个《条例(草案)》指导思想正确,法律依据较充分,规范的内容较全面,与国家有关法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0月7日,对《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养路费是我省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为了解决我省路桥建设和养护资金严重不足,加快路桥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是非常必要的。这个《条例(草案)》指导思想正确,法律依据较充分,规范的内容较全面,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抵触,符合我省实际。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议审议。委员会认为,这个条例的指导思想应立足于将应征的养路费收足收好,依法赋予养路费征稽机关和稽查人员手段,加大养路费征缴力度。为此,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七条后面增加“凡应缴纳养路费的,均应按规定的时限缴足缴够,不得拖欠”的内容。

2、建议增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严格车辆牌照管理,不得违背规定发放牌照。现挂公安牌照的车辆,除设有固定装置的囚车和经批准的车辆外,一律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内容。

3、建议增加“军队(包括武警)的车辆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和机关的超编车辆应全额缴纳养路费”的内容。

4、针对社会上挂军队、武警、公安牌照的车辆很多,而且绝大部分都是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车,也有私营企业、个体业者和合作合资企业的车辆。建议增加“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合作合资企业及个体业者等车辆一律不准悬挂军队、武警、公安牌照”的内容。

5、《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对养路费的征收方式由谁来确定,由谁来执行表述不明确,容易发生争执,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养路费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费率和费额方式征收。养路费征稽机关应依据征收方式,可以实行按率定额、按比例和包缴的方式征收”。

6、由于油、林、矿区以特种车辆的名义拒缴养路费的问题比较突出,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集材车等免征养路费的车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内容。

7、今年(1997年)以来,应交养路费车辆实征率减少,报停车辆增加,有的车辆根本不应报停,参照外省做法,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一款中增加“严格控制车辆报停,确需报停的车辆须经养路费征稽机关批准”的内容。

8、为了加强交通内部养路费的监督和管理,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中“征稽机关应加强养路费的内部审计和稽核”一句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征稽机关养路费征缴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9、为了加强养路费的征收,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养路费征稽机关及征稽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保证养路费应征不漏,征稽机关及征稽人员应当对纳费人及其车辆养路费缴纳情况认真进行稽查”的内容。

10、建议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的字样删除,因为上路稽查不属影响交通秩序问题,这样表述界定不清,容易发生分歧。

11、因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常受到阻挠,甚至挨打,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增加:“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稽查工作”的内容。

12、《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后一句“纳费人如期到指定的征稽机关接受处理”表述力度不够,应将此句修改为“纳费人应按限定的日期到指定的征稽机关接受处理”。

13、建议在本《条例》中增加两条强化养路费征缴的具体措施:增加的第一条内容是“对拖欠、逃缴、拒缴、抗缴养路费的车主,征稽机关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不能执行时,可以暂扣驾驶证、行驶证或暂扣车辆,被扣车主应限期到征稽机关接受处理。车主接受处理后,征稽机关应当立即退还暂扣驾驶证、行驶证或放行车辆”。增加的第二条内容是“被扣车辆的车主应当自车辆被扣之日起15日内到征稽机关接受处理。在此期间,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的损失,由征稽机关负责赔偿。逾期未到征稽机关接受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14、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征稽机关,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路费征收范围和赋予的职权征稽养路费的,适用本条例”。

15、建议在本《条例》中增加“养路费征稽机关和征稽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的一条。

16、县级以下道路的建设、改造和养护所需资金主要靠养路费,而目前这方面养路费征收矛盾较多,政策不统一。因此,应在本《条例》中增加对拖拉机、摩托车、畜力车等养路费征收的内容。

17、因农垦系统管理体制如何改革还没有最后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委托授权的规定,对农垦系统委托受权问题不宜纳入本《条例》。因此,建议将本《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的内容删掉。如何做好农垦系统的养路费征缴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农垦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另外,一些条款顺序和文字还要进行调整和修改,就不一一报告了。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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