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9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农林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组成人员认为,我省是农业大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是实现省委提出的打造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省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着工程建设和维护投入不足、标准较低,工程和设备产权不明、管理职责不清、使用矛盾日渐突出,节水机制尚未建立等诸多问题,制约着农田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在国家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从我省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将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使用纳入法制轨道是十分必要的。在《条例(草案)》形成过程中,农林委员会派人参与了调研、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提出的一些意见在政府修改过程中已被采纳。农林委员会一致认为,该《条例(草案)》比较成熟,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同时,组成人员还对《条例(草案)》个别条款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鉴于当前在农田水利建设中,亟待整合各级、各部门之间的相关资金、技术和人力等资源,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七条有关农田水利建设的原则中补充“资源整合”的内容。二、农田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建议按照价格法规定,在《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增加有关听证的规定。三、《条例(草案)》对供、用水双方义务的设定不平衡,建议在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供水方的相应义务。四、《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文中对同一单位的表述不同,有的用“专业管理机构”,有的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又有的用“农田水利管理单位”,这种不同一的表述容易造成对法条理解和操作的偏差,建议修改为同一的表述方式。此外,组成人员还就《条例(草案)》提出一些有关于文字和技术处理方面的修改意见,我们将这些意见一并交法制委员会,供下一步修改时参考,在此就不一一汇报了。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