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将《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水电系统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删去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其中的“在地方水电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按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删去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