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预案启动的条件
州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预案予以启动。
1、发生6.5级以上特别重大地震(Ⅰ级),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震区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或州政府所在地或5万人以上城镇的地震;
2、发生5.5-6.4级重大地震(Ⅱ级),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或州政府所在地或5万人以上城镇的地震;
3、发生4.8-5.4级较大地震(Ⅲ级),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4、发生小于或等于4.7级一般地震(Ⅳ级),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5.5级以上较大地震,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在上级的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4.7级以下或工程性诱发的地震,启动震区所在县(市)和工程项目地震应急预案,州级给予指导和配合。
(二)预案的启动方式
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地震监测站分别向州人民政府应急办报送一般以上地震预警报告,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或分管副州长批准启动预案;对已经发生的一般以上地震,由主管部门,震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州应急办,提出应急级别建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或分管副州长批准启动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