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州根据省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按照各县(市)退耕还林面积核定下达到县(市)。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州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州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在五年内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基本口粮田。
(二)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
(三)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
(四)接续产业建设。项目要坚持因地制宜、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原则。
(五)退耕还林补植补造。
以上项目建设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运行管理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专帐管理。国家和省下达的全部财政资金实行有国库集中支付的由国库集中支付,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市)设专帐管理。
(二)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项目实施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依据预拨40%启动资金。
(三)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严格招投标制度。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的物资,按照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用于建设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等的购置和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等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工作经费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由地方财政匹配,列入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