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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备注

2022/07/1625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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