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均可以申报历史街区、历史建筑。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均可以向市规划部门推荐历史街区、历史建筑。
历史街区名单,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并征求住建、土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历史街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提交保护委员会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历史建筑名单,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历史建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提交保护委员会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式样、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能够较完整地体现本市某一历史时期地域风貌或者时代特色的街区,可以确定为本市历史街区。
建造年限在30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本市历史建筑: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
(二)反映本市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建筑;
(四)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和纪念地或具有某一历史时期特征的代表性建筑;
(五)在本市各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构)筑物;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