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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村庄规划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纳入城市规划,不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纳入镇规划,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

(一)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区、滨水区、旧城改造区、历史文化街区、近期建设区等应当优先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沿江、沿湖等重要景观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商业文化中心以及重要交通枢纽周边的城市设计,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确定;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编制,报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应当在审定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应当进行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公共设施、商业设施等具有室外公共空间的建设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景观规划设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五条

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本行业的布局要求。

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按规定报批。其他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专项规划,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

重要城乡规划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和技术审查。

报省以上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的城乡规划,在上报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论证。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可能对相邻居住环境或者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审定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应当自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应当备案的城乡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上一层次城乡规划为依据,使用城市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基础测绘资料,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因素。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规划的,应当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依法重新备案、公布。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

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修改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认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或者深度存在明显缺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公共利益,致使无法按照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其他情形。

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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