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说明
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对《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于2008年制定施行《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距今已经12年,该条例对规范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来看,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保障全市人民用水安全、促进供水用水行业发展,重新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规定了政府对城市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水源井。
(二)明确了供水设施建设要求。规定了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制定和资金筹措方式,鼓励城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统建统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加强智能化建设。
(三)明确了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对公共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用水计量器具和用户侧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
(四)体现了民法典绿色原则。为了更好地规范节约用水,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我们对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价格。
(五)规定了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对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特别是对既有占压物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作出了相应管理规定。
(六)依法设定罚则。我们按照相关上位法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设定了相应罚则。例如,为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我们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未按时清洗、消毒、检测、公示,设定了相应处罚。
三、条例主要依据和制定过程
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借鉴了其他地市的立法经验。
条例于2018年开始起草,并开展了立法调研。2019年11月,经市政府十六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今年初经我市人大常委会一审通过。作为今年市委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我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组织成立了供水用水立法工作专班,专班成员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立法进程。我们先后组织召开了市政府相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等方面参加的六次立法论证会,征求了县(市)区人大、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深入县区就条例存在的焦点问题开展调研征求意见。同时,我们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齐齐哈尔日报》和我市人大机关网站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提请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前,先后两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并得到了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的大力支持。今年11月19日,我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现提请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说明以及法规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