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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13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管理,齐齐哈尔市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审议中没有对合法性问题提出意见。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建议本次常委会批准该条例。 另外,为了进一步增强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还提出了一些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13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管理,齐齐哈尔市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审议中没有对合法性问题提出意见。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建议本次常委会批准该条例。

另外,为了进一步增强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还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主要是: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把条例第一条中的“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的表述放到该条中“建设和管理”之后。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应当增加罚则。

三、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庭院或厂区内进行绿化不应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办理设计和施工资质。

四、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绿化要求过于严格,交纳的各种费用较多,不利于调动企事业单位绿化的积极性。建议在该条规定“第二十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除外”的内容。

五、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十九条中“有碍观瞻”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

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放到第五章法律责任中。

七、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居民”应当修改为“个人”。

法制委员会认为,组成人员提出的以上修改建议,均属于合理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的规定,建议将组成人员提出的以上修改建议转给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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