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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审议意见报告

2022/07/169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 2004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会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所规范的内容,征求了省人大城建环保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城市道路管理是城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 2004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会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该条例所规范的内容,征求了省人大城建环保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城市道路管理是城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城市道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该条例的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建议本次常委会审查批准该条例。同时 , 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与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将该条中“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修改为“城市道路”。

二、根据清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建议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删掉。

此外,根据省建设厅的意见,为治理一些部门或单位施工重复挖掘城市道路,造成不必要浪费的顽疾。一是建议在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表述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长度在 100 延长米以上的,挖掘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报挖掘计划,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的挖掘计划,做出统筹安排”;二是建议在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一款,即“在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及时恢复道路原貌。在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在当日回填修复;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巷路纵向挖掘的,应当在 5 日内回填修复,修复后质量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同时建议增加违反该款规定的处罚条款。鉴于上述意见属于合理性问题,已与齐齐哈尔市人大进行了沟通,由其研究处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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