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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审查结果报告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 月 13 日 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齐齐哈尔市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组成人员同意法制委员会的审议修改意见。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以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该条例。 此外,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还提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 月 13 日 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齐齐哈尔市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组成人员同意法制委员会的审议修改意见。经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以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该条例。

此外,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还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主要是: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在条例第十三条中军用车辆不用交纳通行费的规定中,还应当增加公安和救护等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冬季积雪堆放在道路上,影响交通和市民通行,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应当增加禁止“堆放积雪”的规定。

三、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加收 4 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规定不合适,建议修改为 2 倍。

四、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的都是道路挖掘的相关内容,建议合并成一条表述。

五、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合理,建议将该条中“根据责任人身份”的内容删除。

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停车场”的表述包括了私人建设的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建议将“停车场”修改为“公共停车场”。

法制委员会认为,组成人员提出的以上修改建议,均属于合理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的规定,建议将组成人员提出的以上修改建议转给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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