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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规划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烟台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及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相关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负责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烟台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及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相关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负责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承担推进城镇化工作的责任。牵头开展推进城镇化战略研究,拟订总体工作规划和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 (六)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地方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承担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市中心区红线外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建筑装饰装修市场活动,规范市场行为。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和健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起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外地进龙建设企业的资质验证、备案登记等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组织实施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牵头开展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整治和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和中心镇的建设。 (十一)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参与推进城镇住房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负责全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十四)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批)、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市域城乡统筹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审查各镇区街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重要景观带、城市主要干道两侧、主要对外交通干线规划控制线以内和海岸带建设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及审批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的评审及审批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道路选线、定线和各类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及信息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核发市区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十)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负责规划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公示、听证和规划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一)负责组织城市年度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十二)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十三)组织拟订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年度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负责有关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专营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二十五)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对占、挖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十六)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和燃气、集中供热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城区的排水和防汛工作;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和节水器具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的审批管理;参与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认定。 (二十八)组织指导市区环境艺术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对市区户外广告、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十九)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属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研究提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制定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十二)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组织处理相关安全事故。 (三十三)综合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烟台市人防重点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并监督检查人防防护要求落实情况;编制人防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 (三十五)组织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设。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负责单建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维护、加固改造、平时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的报(审)批工作;负责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六)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指导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负责全市人口疏散体系建设;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三十七)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组织全市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 (三十八)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指导全市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救灾规划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三十九)负责全市人防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市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 (四十)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省及市拨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编制全市人防经费预决算;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和使用管理;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市场投融资优惠政策。 (四十一)组织全市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负责全市人防系统的战备执勤和应急值班工作。 (四十二)战时在市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发布空袭警报、实施灯火和交通管制;组织实施群众疏散和隐蔽方案;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消除空袭后果,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市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 (四十三)承担市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四十四)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事业、人防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指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攻关和技术推广;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相关工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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