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和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查处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的考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查处和批复结案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