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工程划界。按照《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城镇建设规划,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脚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和背水坡脚外延10米内。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校核水位线以下。
(三)拦河坝、溢洪道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50米内。
(四)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输水道、电站厂房、变电站等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内。
(五)渠道管理范围:干渠城区为渠脚外延13米、农村为5米内,支渠、斗渠为岸线两侧外延5米范围内,田间渠道为岸线两侧外沿范围内。
(六)农村饮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外延1米范围内。
第九条权属界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使用权。市政府授权市水利局负责工程管理使用权界定工作,依法依规向明晰权属的工程管护主体颁发工程管理使用权证,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管理使用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一)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个人所有;
(二)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管理使用权归属;
(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五)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市水利局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管理使用权归属;
权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权属关系。工程权属明确后,在辖区及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统一公示和公告,建立公示期争议协调机制,及时消除因跨界、插花地等引起的工程管护主体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