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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第五章 管护经费

2022/07/1617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四条市政府对完成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单位和项目给予管护经费补助,建立健全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管护经费,并视年度财力及工程管护需要逐年增长,并积极向上多争取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经费,专款用于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单位和项目的管护;实行考核奖补政策,其补助标准及拨付程序按《龙海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暂

第十四条市政府对完成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单位和项目给予管护经费补助,建立健全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管护经费,并视年度财力及工程管护需要逐年增长,并积极向上多争取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专项经费,专款用于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单位和项目的管护;实行考核奖补政策,其补助标准及拨付程序按《龙海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财农〔2014〕915号)执行。

各乡(镇)场要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本着“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走自我积累,自我完善的道路,采取用水户协会自己收取一定的工程运行管理费、设备运行维护费、群众集资或项目工程承包租赁和乡(镇)场财政适当补助等多种形式筹集,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确保管护机制的健康持续运转。

第十五条农民用水户协会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内部独立的成本核算,成本包括末级渠系水费、电费、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费用、协会配水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等。用水户协会向农户收取费用原则上不作营利,征收标准由各用水户协会内部民主商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并送市水利局备案。

小型水利工程采取的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转让经营权,或经批准允许拍卖的小型水利工程及设备所得盈利及工程运行收益等,均要归口纳入管护主体的收入帐户,以工程养工程,滚动发展。

第十六条项目乡(镇)、村、用水户协(分)会要建立工程管护资金专帐,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把有限的资金合理用在工程设施的管护上,充分发挥管护资金的效益,不得巧立名目,挤占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市水利局、财政局对项目乡(镇)、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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