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奖惩办法。
(一)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把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市政府年度预算,并按照年度综合考核分值比例拨付管护奖补经费,按项目奖补预算值(工程实际管护协议年承包额小于项目奖补预算值的,取实际管护协议年承包额作为计算值)×考核分的百分比计算,作为实际奖补金额,每半年拨付一次。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不给予补助且要限期整改到位。
(二)对于管护较好、较到位的各用水户协会,市级给予倾斜追加奖补。
(三)市政府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分级给予奖励,同时对举报、揭发破坏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也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追究制度。
(一)建立管护工作退出机制,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乡镇和村,进行通报批评,不予经费补助;连续两年管护年终综合考评不合格的行政村,取消其管护奖补资格,并对该村的水利项目建设不予扶持。
(二)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或管护工作不到位,年终综合考评不及格者或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公共安全工程造成严重事故者,除追查管护责任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还要追究乡镇挂钩责任人责任。
(三)对有意损坏项目管理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