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城乡规划、城乡勘察测绘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小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等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布局和规划管理,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制订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定、规程等,监督指导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项审批)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各项临时建设的联审,实行一支笔批建;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现场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城乡勘察测绘的行业管理及资质审查登记;负责龙门县城规划区内县城测绘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需要安排地区性城乡勘察测绘任务,审查城乡勘察、测绘报告、成果、成图,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监督检查本县城乡勘察测绘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城乡发展,并按照可持续发展需要,提出近期和远期城乡发展战略方案;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雕塑、招牌广告的选址定位和重点地区广告、大型广告及城市雕塑建设的规划审批,以及广告牌位有偿使用权的招标、拍卖、议标等。
(七)负责制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乡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定;负责城乡市政、管线设施的审批和实施监督;指导城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负责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推广城乡规划建设信息技术、数字化地形图与办公自动化及无动力微型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的应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查询、利用与开发。
(九)负责工程建设材料的市场准入管理;指导发展散装水泥和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及资质审查工作。
(十)负责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参与人才技术引进和组织学术交流工作;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指导企业开拓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劳务合作业务。
(十一)负责城乡规划建设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制止、纠正和查处在城乡规划、建设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十二)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督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审核建设工程造价及工程标底。
(十三)指导城乡建设;指导城镇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镇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统筹协调重点基础设施、城镇公用设施建设。
(十四)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公司资质审查工作。
(十五)指导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