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公路、水利、乡企、教育、经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管理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接受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提交勘查治理方案,及时报告灾情发生情况,并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坚持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治理。我市地质灾害点多、分布面广、危害性大,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防治结合、群测群防”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具体管理,单位、业主负责的管理办法,力争把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险性的认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和及时发布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积极筹措资金,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督促各相关部门展开地质灾害的检查工作,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建设、水利 、交通、气象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论证后报级政府批准公布;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会同建设、水利 、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地质灾害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督促指导和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导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参与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了解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灾情。
2、规划部门履行的职责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对各在建工程和存在隐患的建筑物等进行认真的防灾部署,提出防灾要求,落实防灾措施;组织开展因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临灾预警信号,一旦发生险情,及时赶赴现场,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负责及时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危房的鉴定工作;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协助、配合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4、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开展辖区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编制公路沿线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业主、施工单位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负责督促新建公路项目业主开展沿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人为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负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公路沿线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5、公路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对国道和省道,尤其是在建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编制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积极开展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提出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负责管理国道和省道公路建设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人为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负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督促开展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6、水利部门履行的职责
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辖区地域内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的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组织开展发生在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提出关闭航道等措施;负责管理水利工程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开展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7、乡镇企业(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乡镇企业(煤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进行监管;负责乡镇企业(煤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企业法人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乡镇企业(煤炭)生产活动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和治理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开展工矿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乡镇企业(煤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8、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大、中、小学校等管辖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进行监管;组织开展发生在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学校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9、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和排查,进行监管,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积极开展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的建立,督促监测措施的落实。
10、经贸委履行的职责
负责国有工业企业(含其所有矿山)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责任人、监测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督促致灾人承担地质灾害的赔偿责任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责任;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处理。
11、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监督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和监管,设立警示标志;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2、计划部门履行的职责
应当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在审批或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是否进行地质环境的勘察程序进行监督,把地质灾害评估、勘察和防治的经费纳入项目预算。
13、财政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及工程治理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14、民政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对遭受地质灾害的灾民救济和安置,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15、气象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提供长、中、短期气象降雨预报资料(尤其是在汛期遇强降雨期间)。
汛期是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时期,上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早布置、早行动,务必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三)加强宣传,提高自觉防御能力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4﹒22地球日”等活动和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人民群众容易接受的形式,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把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防御的基本措施向公众讲明白、讲清楚,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汛期,尤其是在强降雨时期,要在当地电台、电视台增设防治地质灾害警示内容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