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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拓宽渠道鼓励社会机构筹集公租房房源

2015/09/012653 作者:佚名
导读: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1号),鼓励社会各类机构拓宽公租

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1号),鼓励社会各类机构拓宽公租房房源,筹集社会闲置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一、拓宽公租房房源筹集渠道,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

上海市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筹集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一是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渠道,加快解决符合条件的各类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二是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盘活社会闲置存量住房资源,改善租赁住房供应结构,培育发展租赁市场;三是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综合管理,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二、调动社会机构积极性,创新公租房房源筹集模式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和有一定规模、能力的社会专业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在取得“房地产经纪”工商登记后,可长期租赁社会闲置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既可以个人或家庭承租,也可以集体承租。筹集机构和房主签订一般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按要求完成房屋、治安等信息登记,可根据需求进行装修、配置必要家具家电再转租。单套房内面积大于12平米的客厅(起居室),在不破坏原房屋结构、采光,并符合出租房面积、人数等限制规定的可作为单独房间出租。

三、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租金收入享受税收优惠

政府对筹集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一定政策支持:一是区县可以通过企业投资、专项扶持、购买服务、合作筹措房源、建立信息服务平台等方式,对社会各类筹集机构给予支持;二是筹集机构取得的租金收入,政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给予税收优惠;三是区县政府、产业园区或用人单位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的租金补贴,相关保障对象可以将其用于租赁机构筹集的房源。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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