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交通和公路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区内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三)依法管理工程建设和建筑业。负责建筑安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装饰企业和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制度,管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导、监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承包发包活动;监督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协同有关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指导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
(四)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指导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责任;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管理商品房销售;对权限内的房产实行权属登记管理;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负责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对公房实施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协同市有关部门对危房实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协助开展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规范、指导城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村镇环境综合整治,改善人居环境。
(八)负责区重点项目和交通、公路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
(九)配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工程建设,组织开展防空指挥工作。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