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号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四、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删去第五项中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