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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审查意见报告

2022/07/1622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199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将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巩固工作纳入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在解决困扰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199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将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巩固工作纳入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在解决困扰人民群众的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环境噪声污染扰民的问题仍然很突出,2004年全省环境噪声投诉达两万多起,占各种环境污染投诉的38.3%,而且投诉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环境噪声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一大公害。由于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实际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地方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委会同法制委专题听取了省环保厅关于环境噪声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对条例起草的指导思想和规范的重点内容提出了建议。我委还提前介入,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了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了要加强政府职责、强化规划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完善法律责任等修改意见,不少已吸收到条例草案中。我委认为,现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比较符合江苏实际,结构较为合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有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现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目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由环保、公安、建设等部门分别对不同噪声实施管理,条例草案第五条虽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但是缺乏统一监督管理和部门之间相互关系方面的具体规定。我委建议在条例第五条明确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通报噪声污染防治中的情况和问题的内容,使环保部门能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

高速公路、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穿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在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住宅区,带来大量交通噪声污染,并成为群众投诉最集中的问题。《噪声防治法》明确要求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但目前国家尚无相关防噪声距离规定,而实际工作又很需要,我委建议在条例第二十三条补充以下内容:在国家规定未出台前,可由省环境保护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相关防噪声距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控制烟花爆竹的燃放

我省许多地方对控制烟花爆竹燃放作出了规定,也有地方未作规定。从调查看,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使不少居民深受其害他们要求对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管理。我委建议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明确政府应当控制和限制烟花爆竹的燃放,具体控制的燃放范围和时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建议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中设定相应的处罚。

四、强化法律责任

环境执法手段不足、处罚力度不够是环保执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条例草案设定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偏低,如第三十八条最高罚款只有50元。另外,有些行为规范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修改完善。

此外,条例草案的有些内容和文字表述也需要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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