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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容

2022/07/167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下称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一、凡纳税人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下称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一、凡纳税人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据实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计征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如发现有出入,再作调整。

第四条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分别确定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七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五元六角。

三、小城市三角至四元二角。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二元八角。

第五条 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二十万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不满二十万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计算。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村)。

四、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对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确需提高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最高税额而未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高税额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十年。

第九条 除《条例》规定免税的土地外,其余需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纳税人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缴纳,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季缴纳。具体日期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条例》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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