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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退还“两费”预收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局

2022/07/16198 作者:佚名
导读:由于征收方式和征收对象自身要求等原因,基层工商部门预收了部分属于2008年9月1日之后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精神,省局决定,凡属于预收的“两费”必须坚决退还。经商省财政厅、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由于征收方式和征收对象自身要求等原因,基层工商部门预收了部分属于2008年9月1日之后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精神,省局决定,凡属于预收的“两费”必须坚决退还。经商省财政厅、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确保预收“两费”予以退还。退还预收的“两费”是认真落实三部门通知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耐心细致做好有关工作,确保预收的“两费”及早、足额予以退还。

二、严格程序,确保退还预收“两费”有序进行。退还预收“两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务必认真落实政策,严格退还程序,把好各个环节,使退还“两费”预收款工作有序开展。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审核。要在前一阶段退还“两费”登记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核实认定工作,确保款项直接退还至原缴款单位或个人。凡应退还预收“两费”的,原缴款单位或个人原则上须提供工商部门原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由户管员填写《江西省工商局预收“两费”退款审批表》(样表附后)进行初审后交内勤(票管员)核对,再由分局长(所长)审核。对于票据丢失的,由户管员和内勤(票管员)核对票据存根和收费台帐确认后,将票据存根(复印件)替代原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按上述要求报分局长(所长)审核,列入退款范围。此项工作须在10月20日前完成。

2、审批。各分局(所)填写《江西省工商局预收“两费”退款审批明细表》(样表附后),连同全部应退还预收“两费”审核材料一并报县级局审批。具体审批办法由各设区市工商局制定,既可专门成立审批小组集中审批,也可请有关部门联审等,但无论采取何种审批办法都必须认真审核把关,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2、各县(市、区)工商局审批结束后,正式行文将应退还预收“两费”情况并填写《江西省工商局预收“两费”退款审批汇总表》(样表附后)报设区市工商局;各设区市工商局审批结束后,正式行文将应退还预收“两费”情况并填写《江西省工商局预收“两费”退款审批汇总表》,同时附县(市、区)填报的《江西省工商局预收“两费”退款审批汇总表》报省局。此项工作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

3、上缴。各地应于9月30日前将所有行政性收费全部逐级上缴至省局专户,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还预收“两费”。

4、退款。省局将全省情况送省财政厅,并申请退款。省局收到退款后拨付各设区市工商局。具体退付办法由各设区市工商局制定,但原则上不得退付现金,且退款对象必须出具收款收据(样式由各设区市工商局制定)。

5、公示。各县级局必须将全部退还“两费”情况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县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

6、时限。各地应尽快将预收“两费”予以退还,原则上应在收到资金20日内全部退付,确有特殊情况的,在11月30日以前退还。

7、票据处理。预收款退还时原开具的票据收回,其中属于9月1日之前应收“两费”部分不再另开具收据,但应将退还预收款的全部材料封存,留待核销票据之用。未使用的“两费”空白票据,请于10月20日前逐级缴交至省局,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督缴销。

8、帐务处理。

(1)逐级上缴行政性收费时的账务处理:县级局:收到行政性收费时:借:银行存款—收入过渡户贷:暂存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上缴设区市局时:借: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贷:银行存款—收入过渡户月末结转时:借:暂存款—结转上级款贷: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年末结转时:借:暂存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贷:暂存款—结转上级款(年末科目均无余额)设区市局:收到县级局缴款时:借:银行存款—收入过渡户贷:暂存款—下级上缴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市局上缴省局时:借: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贷:银行存款—收入过渡户月末结转时:借:暂存款—结转上级款贷: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年末结转时:借:暂存款—下级上缴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贷:暂存款—结转上级款(年末科目均无余额) 设区市局

(2)退款账务处理收到省局退款时:借:银行存款—基本支出户贷:暂存款—待退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退款给县区局时:借:暂存款—待退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贷:银行存款—基本支出户待各县全部退清时,做结转:借:暂存款—结转上级款(红字)贷: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红字)借: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红字)贷:暂存款—下级上缴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红字)县级局收到市局退款时:借:银行存款—基本支出户贷:暂存款—待退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退还原缴款单位和个人时:借:暂存款—待退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贷:银行存款—基本支出户退款全部结束后结转款时:借:暂存款—结转上级款 (红字)贷:暂存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红字)借: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红字)贷: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红字)

三、严肃纪律,坚决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法纪观念,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退还“两费”预收款手续,坚决防止借退还预收“两费”之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设立小金库等。各设区市工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抽查或重点检查等办法对所属县级局退还“两费”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退还“两费”预收款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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