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的职能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协助省环保局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对从事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工作的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协助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根据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整合有关机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