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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近几年煤气生产、销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居民承受能力,为了调整煤气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的利益关系,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煤气出厂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气出厂价格在现行出厂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0元。
二、煤气出厂价格调整后,煤气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以后确需调整的,各地要与取消燃气集资费、燃气建设费等任何形式的价外收费一并解决,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调整后的煤气出厂价格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冀价工字(1998)第246号《关于调整煤气价格的通知》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二ОО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