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发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委托书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为有效实施《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强化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委托你局以下行政许可工作。
一、委托许可的范围
1、负责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扩权县、市)使用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办理。
2、以上单位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和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和办理。
3、负责使用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所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竣工环保验收监测须委托有放射性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
4、辐射工作单位申请的许可证不属于委托范围的,或者既有属于委托范围的,也有属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范围的,其许可证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办理。
二、权力和义务
1、按照本委托书和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要求,依法负责委托事项的审批工作;
2、就委托事项随时向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咨询;
3、就委托事项随时接受省环境保护厅的检查,不得拒绝和隐瞒。
三、备案和监督
1、你局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全年颁证情况及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总结报省环保厅备案,同时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情况抄送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2、省环境保护厅就委托事项对你局进行培训、指导;
3、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局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委托的变更及撤销
1、省环境保护厅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适时变更委托书内容。
2、遇有下列情况,省环境保护厅可以随时撤销委托:
(1)不能依法履行委托的职责,不能依法完成委托的事项;
(2)依法应当撤销的其它情况。
五、委托书的生效和解释
1、本委托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2、本委托书未尽事宜,依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规定办理并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