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优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 号)有关要求,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修改是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第二次修改。此前,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0号)曾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予以修改,增加了审批责任追究的条款。
《决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共修改了11条,新增1条,主要是简化了申请注册者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完善了相关监管和法律责任条款。
一是申请材料仅保留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一项,不再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二是进一步简化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申请材料信息。港澳台居民提供其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出入境证件信息即可,不再要求提供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同时,外国人提供护照和签证信息、《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即可,不再要求提供“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
一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决定》明确由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明确了出具虚假材料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法律责任。
一是要贯彻落实。要认真开展对注册工作人员的培训,修改工作程序和流程,优化申请人申请注册时服务体验,将改革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宣传。要多渠道、多层次、多领域广泛宣传改革措施,为《决定》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