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住房、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城市管理、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拟定并指导实施本县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二)研究拟定我县有关住房及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编制全县住房、城乡发展、城市建设、管理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小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城市勘察测量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理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
(三)负责城乡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参与全县范围内较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规划建议。管理城乡规划范围内各建设项目规划、确定用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和用途,向用地单位提出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城乡规划范围内建设工程、道路工程建设、电力、通讯走廊控制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规划申请,确定建设工程具体位置,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审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工程的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负责全县总体规划的评审工作;负责对全县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六)负责建设市场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及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工作;负责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检查监督;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负责全县勘测、测绘、建筑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资质证的审理,并进行行业管理。
(七)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供应、防涝、道路照明、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广场、公园、人造景点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该行业和城市维护、改造、扩建等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组织实施和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综合执法工作。
(八)负责城乡建设配套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建筑劳保统筹基金、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型墙材专项费用、施工图审查费等的收缴、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占用及建设有关费用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排水设施使用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工作。
(九)负责防震减灾日常事务,全县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和抗震设计规范及抗震工程执法监督。
(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计的统一规划、定点工作及市政设施相联系的广告设置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作,做好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行业服务规范,积极推进社会服务承诺制。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