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住中字[2005]4号)
驻济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设区城市对辖内单位住房公积金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规定,省政府确定济南市行政辖区所有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先后制定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同意并实施后,对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维护城镇广大职工的利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实行过程中,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又结合济南行政区域的实际,对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贷款、支取等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向广大职工做好宣传,并认真执行。
附: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试行)》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试行)》
3.《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