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和法律、法规;综合协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
(二)承担推进全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责任;督促落实全区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组织推进全区新型城镇化工作,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贯彻落实市及有关部门绿色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墙体材料革新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区建设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四)按权限监督管理全区建筑活动;负责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权限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参与权限内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依法维护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落实全市城市勘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落实全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组织审查大中型建筑工程、燃气、供热工程初步设计。
(六)贯彻落实全市燃气、供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燃气、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负责城乡建设资金筹措、分配使用及审计管理;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指导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落实实施;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参与指导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的落实并监督执行;配合拟定辖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
(八)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资格复审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勘查、审核、跟踪管理、报备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报审、发放等工作;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动态管理;协助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摇号、选房工作;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辖区人才安居工作。
(九)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所售房屋的房改政策咨询、初审登记、申报发证等工作;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售房款的结算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及利息的建账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全面管理工作,拟定全区直管公房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直管公房、私房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全区落实房产政策及历史遗留房产问题的处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登记工作;负责全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许可证办理;负责房产测绘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统筹全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程序组织划定城市更新范围,按照管理权限核定年度改造项目;负责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督导全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年度计划并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负责、督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作。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具体实施。
(十三)负责相关市级下放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承接和实施。
(十四)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负责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牵头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招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新型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调整;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区政府批准集中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两部门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