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规定,除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非法发布的最高将被处以五万元罚款。
《办法》是济南市政府通过的首部气象政府规章,标志着济南市气象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对于促进济南市气象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办法》共二十六条。规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分类和分级、政府和部门职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部门的联动机制等;建立了气象台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商在预警信号传播中的合作机制;明确了部门的责任义务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人员密集区、高危行业、特殊人群和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号传播的责任单位和传播渠道。
根据《办法》规定,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高温、寒潮、道路结冰、霜冻、台风、沙尘暴等类别。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