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防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以及人民防空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防建设发展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拟订全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四)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负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材使用领域的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建材使用监管职责。组织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教育培训、人才培养、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省、市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组织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贯彻执行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区政府确定的职责内的城市建设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组织实施责任。参与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城区供水、城区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监督管理,并负责指导以上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村镇排水规划及污水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
(十)拟订全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全区房产交易、房地产产籍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等的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十三)负责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区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住房和建设以及人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制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并组织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申报和评聘工作。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负责制定人防防护体系政策。监督检查城市重要区位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设施防护功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组织查处违反人防法律法规(涉密事项)的行为。
(十六)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制定区本级防空袭计划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组织实施防空袭演习演练,负责全区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指挥理论研究、指挥手段建设和训练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十七)组织管理全区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管理。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负责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按要求制定落实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负责已建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和维护管理工作。
(十八)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全区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
(十九)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指导全区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负责区级人防指挥所、疏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二十一)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
(二十二)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和省、市、区拨人防经费,编制全区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及全区人防经费预决算,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市场投融资优惠政策。
(二十三)组织全区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负责全区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
(二十四)战时在区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准备、人民防空转入战时体制,负责发布防空袭警报、指挥人民防空疏散、防护重要经济目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消除敌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区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
(二十五)承担区本级自建单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全区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人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管理全区人防科学技术和人防标准化工作,推进人防工程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二十六)组织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二十七)承担区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九)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三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自职责内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2.关于环境污染防治。按照职责划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在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行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在建筑工地内堆放物料行为的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负责工业噪声污染、城区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气体的物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对产生恶臭气体的经营户集中整治工作。市公安局兖州分局负责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各自职责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相关工作。
3.关于城市排水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排水管网的建设管理维护,配合做好城市内排水监管,重点做好无排水许可证的排水监管。
4.关于节约用水管理。区水务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环卫、园林、市政、路灯相关城市建设领域节约用水工作,落实相关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除环卫、园林、市政、路灯之外城市建设领域相关节约用水工作,落实相关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