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用编计划内向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编报用编进人计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的申请;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用编计划录用(聘任)、调配人员;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录用(聘任)、调动通知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信息;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出入编记录和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出入编记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数据库互联共享。
(二)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县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含编制控制数)、职数;人力社保部门据此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出入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人员编制和主要职责事宜另行规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