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在下列之一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首 批生产;
b) 质 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检查要求;
c) 供 需双方发生质量纠纷;
d) 原 材料、工艺或结构明显改变;
e) 停 产6个月以上,重新生产时;
f) 连 续 每生产一年时。
表7给出了出厂检验的项目。
表8给出了型式检验项目。
同一 品 种、同一规格为一批。以包装袋形式交货的,每批数量不超过 10 000 00个。以卷筒形式文货的,每批数量不超过50 000 m。
产品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接头数量、要求和标记检验按GB/T 2828.1 中一般检查,IL= 2,二次抽样方案,AQL=O. 65进行抽样和质量判断。
以卷筒形式交货的产品折合成袋总数抽取试样。
产品的卫生指标检查,每项检查内容从样本中抽取一组试样进行检查,如有1项以上指标(含1项指标)不合格时,该批产品即被判定为不合格。
产品的机械性能、物理性能、耐压性能和跌落性能检查,每项检查内容从样本中抽取一组试样进行检查,如有1项以上指标(含1项指标)不合格时,需要加倍截取试样进行复验。
复验后,如所有项目指标都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如仍有1项以上指标(含1项指标)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