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公用事业、市政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公园和风景区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负责全市城乡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格管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雕塑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参与资产运营工作。
(五)负责全市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的管理;指导乡镇公用事业的发展;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管理。
(六)指导、规范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管理、指导和技术服务;制定村镇建设工作技术标准;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综合开发中的有关问题。
(八)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各专项专业规划和市域城镇(乡)体系规划的审查;参与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九)负责指导和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和建筑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监督实施全市建设工程抗震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管理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十一)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业科技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城乡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负责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攻关、新技术新材料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十二)负责建筑节能和指导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负责编制城乡建设、维护资金计划,负责资金的调配、使用和管理,监督资金计划的落实;参与建设资金审计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和指导全市城乡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城乡建设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城乡建设行业体制改革。
(十五)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负责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和指导全市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参与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城乡建设行业对外经济合同和劳务合作。
(十七)负责本系统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对建设系统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
(十八)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干部人事、精神文明、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劳动工资、职称评聘、社会保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政风行风建设、纪检监察和群团组织等工作。
(十九)指导全市建筑企业党建工作。
(二十)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