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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改的决定

2022/07/16115 作者:佚名
导读:(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 三、删除第五十七条中“和其他有关单位”。 四、删除第五十八条中“和其他有关单位”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

三、删除第五十七条中“和其他有关单位”。

四、删除第五十八条中“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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