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本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包括县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主要用于下列领域的项目:
(一)农林水、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安全生产制度、质量监督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般流程:
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查规划设计条件;
审查规划设计方案;
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年度投资计划;
施工图和预算审查;
招投标;
办理施工许可证;
决算审核、审计;
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项目的审批把关。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工程方案调整的审批或初审、转报及其它组织协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项目资金筹集方案审查、工程预算审查、工程预算调整审查和竣工决算审核以及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建设、国土、环保、旅游、水利、林业、交通、农业、卫生、教育、国资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