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估算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编报项目建议书,经审查批复后,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估算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县审批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审批权限属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小型或简单项目可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提出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和地点的初步设想;建设条件和资源情况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渠道;项目的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初步估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说明提出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研究工作的依据、范围;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市场需求预测;资源及公共设施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和选址方案;项目的设计方案(应提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比选方案);项目的环保和节能评估情况;未来的组织形式和人员安排计划;工程实施进度的建议;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省公布的最新定额标准估算)和资金筹措渠道;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该事项审批、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征询财政、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估算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或委托专家、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可采取征询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按国家、省公布的最新定额标准计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后批复。咨询评估费用由县财政拨付。
概算超过估算10%或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应审定资金拼盘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预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预算应报县财政局审核。
项目预算超过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项目预算超过概算5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在十个工作日(不含委托咨询评估时间,下同)内审定;项目预算超过概算50万元以上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