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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 计 划 管 理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六条 在优先保证续建项目建设的原则下,各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10月底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建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平衡,并与财政部门衔接后,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在征求有关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在优先保证续建项目建设的原则下,各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10月底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建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平衡,并与财政部门衔接后,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在征求有关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及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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