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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 资 金 管 理

2022/07/169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帐户,凡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全额纳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排出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预算和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在工程最终结算前,拨付资金不能超过合同款的80%,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或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帐户,凡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全额纳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排出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预算和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在工程最终结算前,拨付资金不能超过合同款的80%,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核或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二条 决算审核或审计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财政收回相应的预算指标。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拨付资金,对项目业主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非财政性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县财政局经会商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后,可停止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县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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