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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五章 建 设 管 理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中标价不得高于预算价或最高限价;预算未经县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由项目业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行使项目业主职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经县政府投资项目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中标价不得高于预算价或最高限价;预算未经县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由项目业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共同行使项目业主职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经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实行项目责任制,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监理实行“先服务后收费”的方式,监理费的结付与工程质量、工程成本控制相挂钩,在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没收监理合同保证金;监理单位签证的项目,经审价机构审核后,发生核减内容部分,按核减率相应扣减监理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或因监理单位违反签证规定造成项目审价核减率超过20%以上的,取消该项目监理单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资格并按合同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履约担保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

合同签订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由金融机构出具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因设计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过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项目投资超过概算5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在十个工作日(不含委托咨询评估时间,下同)内审定;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初步(交工)验收;县发展和改革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提出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对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交工)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 验收后,根据县财政局财务决算批复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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